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

2022-08-09

一、支持对象

在南通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市级(含)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

二、支持范围

  1.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围绕全市创新驱动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能够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和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
  2.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支持海工船舶、高端纺织、装备制造、石油化工、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机器人与智能制造、节能环保、5G通信及应用、大数据技术及应用、尖端生命科技等重点产业领域。

三、支持条件

  1. 企业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2. 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参见附件9),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3. 项目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创新目标,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技术政策,技术成熟度高,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4. 项目须具有与其核心技术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等形式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目标产品明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产业带动性好,项目完成后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或重大应用示范。
  5. 项目总投入2500万元(含)以上,实施期内研究开发经费投入1500万元(含)以上。
  6.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

四、支持方式

  1. 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县联动,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市区项目每年立项10个左右,实施期限一般为三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四年)。
  2. 项目资金采用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或两种方式组合给予资助,主要用于项目中试和产业化过程中研发投入的补助。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 资金资助方式由企业根据资金需求,自主选择无偿拨款和贷款贴息的比例。选择无偿拨款的,立项后首次拨付资助总额的40%,次年根据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助总额的3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含贷款贴息的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无偿拨款的60%(不超过资助总额的40%),次年根据项目执行进度拨付无偿拨款的30%,通过验收后组织贷款贴息审核,对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助,并拨付剩余无偿拨款(项目通过验收,若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所纳税额超过合同约定资助金额,则按合同约定拨付尾款或贷款贴息补助;若所纳税额未达到合同约定资助金额但高于项目前期资助金额,则拨付剩余尾款或贷款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所纳税额;若所纳税额未达到前期资助金额,不再追回差额。验收未通过,则不拨付尾款或贷款贴息补助)。
  4. 市区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南通市级财政资助。县(市)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县(市)财政资助。鼓励企业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同一项目在获得市立项的基础上获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的,取消市级财政后续资助。

五、项目申报

  1.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2. 项目推荐。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应由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六、项目立项

  1.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依据申报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2.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等方式。

(1)会议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以会议评审的形式,重点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产业支撑引领作用、市场前景、创新实力等进行独立评价。

(2)现场考察。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重点对项目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申报单位承担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

  1.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资金资助方案,将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并送市财政局抽核。公示无异议的拟立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由市科技局、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

七、实施管理

  1. 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应根据申报书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年报制度,每年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经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交市科技局备案。
  2. 项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设辅助明细账,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 现场监督检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年度拨款前,应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现场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1)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县(市)区(园区)主管部门初查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组织现场检查专家组,赴项目实施现场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逐一检查项目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并形成现场检查结论。

(3)现场检查结论主要依据项目实施进展和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对项目进度正常、目标任务完成的,按合同拨付分年度拨款;对项目进度滞后、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可做暂缓拨付分年度拨款、中止项目并取消分年度拨款等处理。

  1. 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项目负责人调整、承担单位名称变更、重组、并购等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主动报告,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2. 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内,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八、项目验收

  1. 项目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 项目验收。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评价,对合同任务完成情况做出明确结论。获得市立项后又获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立项的项目,按照省项目合同实施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