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对象
取得市级(含)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和省级(含)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评定组织
市科技局负责对满足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星级评定,并发布绩效星级评定结果。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参与绩效星级评定,做好绩效星级评定材料的审核、推荐、上报工作。
三、评定内容
依据自身建设、服务能力、孵化能力、创新创业等方面建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星级评定指标体系,分别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定。
四、评定程序
五、评定结果
前15%的评定为“五星级”、前16%—45%评定为“四星级”、其余60分(含)以上为“三星级”,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市区孵化器评定等级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市区众创空间评定等级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县(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评价等级为“五星级”、“四星级”的由所在县(市)根据各自政策给予奖励。全市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统一授牌。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归口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督导,确保一年内整改到位,且不得提档升级;连续两年绩效星级评定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是省级以上的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资格。
六、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