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在南通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支持条件
(1)“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市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开展协同创新的合作项目(不含可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购买或定制的应用软件、检验检测、认证认可、鉴定评估等服务)。
(2)“科技成果”是指已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授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生物新品种,应具备先进性、成熟性和适用性等特征,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
(3)有企业与合作方签订的规范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技术合作、转让与许可或购买的成果名称、双方主要任务、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原则、合作双方项目组成人员、项目执行期等内容。
(4)双方确认项目执行结束,且无经济、法律纠纷。对提前或延期结束、资金未清、未取得约定成果等情况的《合同》项目,应提供合作双方就该项目执行结束且无任何经济、法律纠纷的确认书,并由原《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5)合作方及其研发人员与企业没有互为发起人、出资人、股东、董事、高管、债权人等利益关系。合作方研发人员与企业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6)企业的《合同》已报市、区科技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已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或证明);专利转让与许可须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手续并已取得证明。
(7)软件开发类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应已获得与研发内容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授权。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非软件开发类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应已获得与研发内容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已于项目申报日前三个月申请与研发内容相关的发明专利(独立或联合产学研合作方申请或获得授权)。
(8)企业已实际支付给合作方的项目总经费或购买科技成果费用不得低于15万元。
(9)企业所购买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或通过省级及以上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获得。且购入企业必须已取得核心技术的高价值专利等知识产权转让或独占许可,并用于本企业产业化实施。
(1)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5)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三、支持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项目备案
开展产学研合作或购买科技成果的企业,原则上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报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获取备案号。
(二)项目申报
(1)《企业申报承诺书》。
(2)《南通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补助申报表》或《南通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经费补助申报表》。
(3)项目合作成效结题报告。
(4)相关佐证材料:
①科研院所、高校(或科研处、校地科技合作处等)、国家大学科技园盖章确认的技术合同(开发、转移)或协议、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②企业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须2名企业本项目研发人员签字,注明与某单位某项目的合作经费)、合作方的正式发票复印件(须2名合作方的项目研发人员签字、加盖合作方单位或科技管理部门公章)、合作方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或财务部门公章)等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应为签字或盖章原件,复印件或彩色打印件无效。
③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软件著作权证书,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通知书等)。
④成果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科技成果鉴定报告、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用户报告、软件系统用户界面截图、样机或应用场景照片等)。
⑤购买科技成果的,应提供科技成果购买合同(协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所购买科技成果在本企业应用并取得经济及社会效益的有效证明。
(三)认定及审核
(1)合作方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认定金额为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
(2)合作方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认定金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3)合作方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价格,可认定为研究开发费用。
除上述三点,为合作方的其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支出,可认定为研究开发费用,即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也可计入研究开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