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及绩效评价奖励

2023-11-07

一、支持对象

市区内经市科技局备案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备案条件及支持标准

(一)备案条件

1.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南通境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已经纳入备案培育管理的单位不受注册时间限制。)

2.在场地、研发团队配备等方面符合申报要求,并已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

3.机构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上年度营业收入中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比重不低于50%。

4.鼓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团队,作为投资主体积极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每个新型研发机构投资主体不得少于以上2种类别。

(1)人才团队参与的新型研发机构,参与持股的人才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30%。

(2)企业牵头的新型研发机构,须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指定出资方签订三方协议。

(3)校地、地企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只备案不奖补。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市区备案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开办费。

三、绩效评价内容及支持标准

(一)绩效评价内容

依据研发投入与产出、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等方面建立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二)支持方式

绩效评价结果,按比例设置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获得优秀和合格等次的市区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按上年度研发投入(非财政经费)的20%、15%给予补助,在其完成备案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单个机构累计最高300万元的补助,三年后纳入企业类研发机构每年参与绩效评价。县(市)新型研发机构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由所在县(市)根据各自政策给予奖励。

四、办理流程

1.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

2.符合建设备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确定备案机构。

4.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按每年备案通知中发布的绩效评价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交绩效评价申报材料并初审。

5.市科技局对初审通过的单位组织审核认定,并对拟资助单位进行公示。

  1.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的审核认定结果和拨款通知下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