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1.支持对象
获得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的市区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上级规定要求给予配套支持的,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配套补助。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支持对象
市区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当年应税销售5000 万以上的奖励45万元,应税销售收入2000—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应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企业研发管理体系贯标奖励
1.支持对象
市区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且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企业获国家、省科技奖项配套补助
1.支持对象
市区获得国家、省级各类科技奖项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市区企业,分别按国家、省奖励资金的1:1和1:0.5给予配套补助。
五、省科技创新券配套补助
1.支持对象
市区使用江苏省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和提供服务的机构。
2.支持标准
按照省创新券1 : 1给予配套、最高补助10万元。
六、省外国专家工作室认定奖励和绩效考核配套
1.支持对象
(1)市区经省科技厅新认定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
(2)市区经省科技厅绩效考核优秀、给予资金补助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
2.支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绩效考核优秀、给予资金补助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按资助经费的1:0.5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七、国家、省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配套
1.支持对象
市区获得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包括“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一带一路’创新人才交流外国专家项目”和“外国青年人才计划”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省创新支撑计划(科技人才、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等)资助的项目。
2.支持标准
按国家、省补助资金的1︰0.5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八、国家、省认定的平台奖励
1.支持对象
市区获得国家、省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市区经国家、省认定的其他各类企业研发平台(含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
2.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其他各类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已获得“一事一议”支持的除外。
九、省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奖励
1.支持对象
市区经国家、省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等。
2.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认定的奖励20万元。
十、省级以上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省以上星创天地的载体和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奖励
1.支持对象
市区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省以上星创天地的载体和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50万元,对获得省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省以上星创天地和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的奖励10万元。
十一、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省研发型企业认定奖励
1.支持对象
市区获得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的独立法人单位。
2.支持标准
对被认定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该政策在首次认定年度享受且只享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