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科技局:
为更好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苏政传发〔2023〕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科技领域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等重点环节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助开展普查宣传
各级科技部门要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充分运用本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引导普查对象积极配合和支持经济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普查工作氛围。
二、重视配合经普工作
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科技领域经济普查对象包括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型产业集群、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单位。各级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配合所在地区普查机构进行相关单位的清查、普查登记等工作。各级科技领域经济普查对象要主动支持和配合此次经济普查。
三、明确扎口部门和联系人
各级科技领域经济普查对象要明确普查工作的扎口部门和联系人,做好与当地普查机构对接。扎口部门和联系人应熟悉情况且具备较强综合协调能力,能统一提供普查对象所属单位一览表,便于清查登记、查疑补漏、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同级科技部门的联系,提高沟通和填报效率。
四、协同认定清查结果
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协调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单位纳统工作,认真整理辖区内本系统审批、管理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按普查方案统一要求的内容、格式形成科技部门名录,及时提交同级普查机构。各级普查机构、科技部门要根据单位清查底册,共同组织科技领域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审核评估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方面的普查数据,确保普查数据完整无误,共同查找、核实、认定底册中与科技部门名录不一致、无行政记录的新增单位,确保清查中找全单位,达到纳统标准的单位及时组织入库,并做好行政登记备案工作。
五、指导普查报表填写
各级科技部门要把经济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专人负责普查相关工作,及时与同级普查机构沟通联系,要强化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普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要参与对科技领域经济普查对象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参与指导普查报表的填报,确保数据填全、填实、填准,单位不重不漏。
六、协助解决疑难问题
各级科技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派员与当地普查机构共同完成对一些不配合普查登记、不如实填报数据单位的清查、普查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普查对象,各级统计机构可运用法律、行政、信用公示等手段,督促其依法配合经济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