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苏科政发〔2021〕219号)文件要求,加快制定新的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为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近期,市科技局研究编制了《南通市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自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以来,省级层面仅甘肃省于2021年底出台了《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甘政办发〔2021〕118号),市级层面出台的文件均为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未有出台新的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
二、编制过程
我市《指导意见》主要依据国办印发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2009年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同时学习借鉴了各行业协会、学会近年制定的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进行起草编制。12月14日,与南通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江苏沿江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南通科技职业学院近期起草的地方标准《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技术规范》进行了对照讨论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六章22条,主要分总则(第一章)、具体评价管理(第二至五章)和附则(第六章)三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共6条。主要围绕编制依据、成果定义、评价定义、主体定义、评价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指标,共2条。评价内容从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共5个方面进行全面阐述;评价指标按照三大成果类别分别侧重评价要点。
第三章 评价形式和程序,共3条。评价形式主要分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其中通讯评价细分为书面函审和网络平台审查两种途径;评价程序主要分委托受理、确定方案、组织评价和出具报告四个阶段,具体包含委托方需求申请并提交资料,评价方形式审查、签订合同、制定方案、邀请专家、组织评价、形成结论、交付报告等9个步骤;此外,对评价报告归档报备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章 评价机构和专家,共6条。主要分别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的条件、义务和权力进行了详细规定。关于评价机构,从机构资质、具备专家库、管理服务规范和信息化服务能力等4个方面对机构条件进行明确,从避免涉密、独立评价、提供保障、程序合规、聘请专家、依据充分、结论负责、成果和商业保密等9个方面对机构义务进行明确,从拒绝评价、补充材料、合法收费等3个方面对机构权利进行明确;关于评价专家,从专家资质、职业操守、熟悉法规和经验权威等4个方面对专家条件进行明确,从保守秘密、自觉回避、意见负责、廉洁评价等4个方面对专家义务进行明确,从独立评价、质疑复核、意见可异、排除干扰等4个方面对专家权利进行明确。
第五章 评价结论和报告,共3条。评价结论主要从综合意见、明确水平、对比分析、分项与综合、结论参考、结论公开等6个方面进行规范;评价报告明确了签字和盖章要求;另外,对评价报告在各领域的推广应用进行了专门阐述,响应了国办《指导意见》中“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的要求。
第六章 附则,共2条。明确了评价活动监督指导主体和本意见试行日期。